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渝中区扶持新办及重点企业优惠政策
重庆写字楼网 2013-09-25 来源:86写字楼网

渝中区扶持新办及重点企业优惠政策

渝中委发[2006]25号

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

关于支持新办及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

 

根据渝中区经济社会发展“十一五”规划,为了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,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,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,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围绕提升和完善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,大力调整我区产业结构,坚定不移地实施“优三强三”,加大符合渝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、重点企业、税源大户的支持力度,鼓励和引导其入驻渝中,扎根发展。

二、基本原则

(一)体现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原则。坚持把优化经济结构放在首位,不断提升区域经济能级,加快发展六大现代服务业。

(二)体现支持税源大户的原则。扶优扶强,提高招商引资质量,不断增强区域经济实力,开辟新兴财源,做大财政收入规模。

(三)体现支持重要产业链企业的原则。实施开放带动战略,重点发展对地区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链企业。

(四)体现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,鼓励支持企业在渝中区扩大经营规模,增强集聚辐射能力,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。

三、具体政策措施

(一)新办企业

1、新入驻我区的企业(不含房地产企业),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30万元以上(含30万元)的企业,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,每年按该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50%扶持企业发展,其中,30%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。

2、新入驻我区的中介机构,当年入库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(律师中介机构为个人所得税)区财政贡献3万元以上(含3万元)的,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,每年按该机构缴纳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(律师中介机构为个人所得税)区财政贡献的70%扶持企业发展。

3、经区科技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企业,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3万元以上(含3万元)的,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,每年按该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70%扶持企业发展。

4、入驻我区的新办旅行社,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,当年入库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3万元以上(含3万元)的,每年按该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70%扶持发展。

5、经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文化娱乐、文化演艺、文化博览企业,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3万元以上(含3万元)的,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,每年按该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70%扶持企业发展。

6、经区改革开放领导小组认定,对新入驻且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、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专门研究政策给予支持。

(二)重点企业

1、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企业(不含房地产企业),按该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2%奖励该企业经营班子;若该企业当年区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,则对增长10%以上的部分按15%奖励经营班子。

2、经区中介领导小组认定,对当年入库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(律师中介机构为个人所得税)区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重点中介机构,每年按该机构缴纳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(律师中介机构为个人所得税)区财政贡献的30%扶持企业发展。

经区中介领导小组认定,对当年入库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达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战略策划、战略投资、金融证券咨询中介机构,每年按该机构缴纳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30%扶持企业发展。

3、经区科技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开发企业,对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在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100万元以下(含100万元)的,每年按该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30%扶持企业发展。超出100万元的部分,按3%奖励经营班子;若该企业当年区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,则对增长10%以上的部分按20%奖励经营班子。

4、经区旅游领导小组认定,对当年入库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(含5万元)的重点旅行社,每年按该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30%扶持发展,其中,30%奖励给企业经营班子。

5、经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,属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文化娱乐、文化演艺、文化博览企业,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,每年按该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2%奖励该企业经营班子;若该企业当年区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,则对增长10%以上的部分按15%奖励经营班子。

6、凡在我区开设的特色医疗、康复、涉外医疗保健等营利性医疗保健机构,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,每年按该机构当年入库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2%奖励该企业经营班子;若该企业当年区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,则对增长10%以上的部分按15%奖励经营班子。

7、上述企业在我区首次购房总价款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,用于企业办公或经营的,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企业,区财政一次性安排购该房契税的全额予以扶持发展。

8、建立商贸流通、中介、旅游、文化、医疗保健业发展专项资金,用于各产业的发展规划、调研、招商引资、宣传、论坛、评比、重大活动策划及组织实施等(具体办法由区各主管服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)。

(三)房地产企业

与我区产业发展方针、区域功能定位相结合,与楼宇经济的发展相结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,对支持我区引进总部企业和金融、文化、卫生、中介、旅游龙头企业,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,可专门研究政策给予支持和奖励。

(四)其他

1、以上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原渝中委发[2004]20号、渝中委发[2004]21号文废止。

2、本意见由渝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

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

2006年9月29日
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发:区属各党工委、党委、党组,区委各部委,区级各部门,各街道办事处,各有关单位
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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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编辑:陈丽旭 浏览次数:3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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